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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7日 船公司针对性地向香港及华南付货人收取紧急燃油附加费
香港付货人委员会今夭发出新闻稿,内容如下∶
香港及华南付货人绝不能接受船公司针对性地向他们收取紧急燃油附加费,不论运费是否已在台湾缴付
1. 经营台湾—香港/华南货运航线的船公司刚宣布自2008年7月1 日起,向台湾前往香港及华南的货柜徵收每个20尺货柜港币440元/人民币400元的紧急燃油附加费,而每个40尺货柜则为港币800元/人民币800元。燃油附加费一向由缴付运费的一方缴付,而紧急燃油附加费的对象是在香港和华南的收货人,不论运费是否已在台湾缴付。
2. 收取紧急燃油附加费是针对香港及华南付货人。燃油附加费一向是运费的一部份。在其他航线包括泛太平洋、远东/欧洲,燃油附加费均由缴付运费的一方缴付。这原则在空运方面一样适用。是次船公司违反了基本游戏规则。
3. 船公司要求香港及华南收货人缴付紧急燃油附加费的做法,事前并没有提供解释、说明或与持份人讨论。这只是船公司一项利已的行为。
4. 这次涉及差不多所有经营台湾—香港/华南线的船公司,他们同一时间徵收同一项新收费,置用家—付货人於毫无选择的馀地。现今社会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也不会容许这种完全反竞争的恶劣行为。
5. 香港及华南付货人应坚拒缴付该费用,并对船公司表示收取费用是不合理的。同时,付货人应要求船公司负责因此而产生放货延误而可能引致的混乱、损失,包括过期仓租、及更严重的生产程序受影响等等损失。
6. 香港、深圳及澳门三地的付货人委员会要求船公司取消向香港及华南收货人收取紧急燃油附加费的行动,并号召香港及华南付货人一致反对该费用。从事国际贸易者应坚决反对收取紧急燃油附加费。若收费扩展至其他行业,甚至出口,付货人将会面临更大损失。
7. 由於事件对贸易造成严重困扰,三地付货人并要求三地政府介入处理事件。容忍此不负责任行为将开启不良的先例。事情正正是反竞争的恶劣行为,若进一步恶化将影响正常商业活动。
8. 已知涉及的船公司包括∶
l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香港)有限公司
l 长荣(香港)有限公司
l 宏海箱运(香港)有限公司
l 德翔航运有限公司
l 万海航运(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l 建华船务有限公司
l 正利航业(香港)有限公司
l 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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