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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

 

為了穩定內地紡織品出口秩序,商務部於2005619頒布了《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於2005720日生效。通過外發加工方式(OPA)在內地加工且原產地非中國內地的紡織品不適用此辦法。

 

有關《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全文已載於商務部網站,網址為: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b/200506/20050600123490.html

 

根據新辦法,商務部聯同海關總署及質檢總局制定及調整《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簡稱《管理商品目錄》)。對列入《管理商品目錄》的商品,外貿經營者應當在出口前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出口許可的審批手續,並申領許可證,憑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臨時出口許可數量以相關商品出口實績為依據,按照如下計算公式確定經營者海關出口實績項下的臨時出口許可的可申請數量(以下簡稱「可申請數量」):

 

可申請數量=T×[a1×(70%×Q1/M1+30%×Q2/M2+a2×Q3/M3]        其中:

 

1.         T為確定的全國臨時出口許可總量;

 

2.         Q1為一體化後經營者對設限國家或地區出口實績, Q2為一體化後經營者(Q10)除設限國家或地區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Q3為統計時間所涵蓋的一體化前經營者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3.         M1為一體化後全國經營者對設限國家或地區出口實績,M2為一體化後所有Q10的經營者除設限國家或地區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M3為統計時間所涵蓋的一體化前全國經營者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4.         a1為一體化後的出口權重,a2為一體化前的出口權重,暫定a1=0.7, a2=0.3;若統計時間範圍不涵蓋一體化前的時間,則a1=1, a2=0

 

出口實績按照中國海關十位稅則號項下的出口統計資料;統計時間範圍為臨時出口許可實施之前的12個月;而出口實績金額原則上按出口產品的增值率相應計算。一般貿易按出口額的100%計算;加工貿易暫按出口額的100%計算。

 

商務部根據分配原則確定各經營者可申請的商品類別和數量,在《管理商品目錄》發佈後30天內一次或分批次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下達至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並在商務部網站上對外公佈。獲得可申請數量的經營者應在商務部下達的可申領類別和數量範圍內向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一關一證”,在公曆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逾期作廢。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持有者,在有效期內未出口的,可以到原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手續,最長延期不超過3個月,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換發新證。

 

獲得臨時出口許可的經營者在臨時出口許可數量有效期內如無法全部使用的,應不遲於許可年度結束前60天將剩餘數量上交商務部。如在有效期內未使用量超過申請量20%且未按期上交的,商務部將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應扣減其數量。

 

獲得臨時出口許可的經營者在申領許可證時,應當如實填寫《許可證申請表》,並加蓋單位印章;同時將相關出口合同(正本複印件)呈送或寄送至發證機構。發證機構收到有效申請後,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許可證。經營者取得臨時出口許可證後,應向質檢總局授權機構申領紡織品原產地證書。經營者憑臨時出口許可證在內地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憑許可證及紡織品原產地證書在設限國家驗放通關。

 

臨時出口許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實施前已實行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管理,自臨時出口許可實施之日起,經營者已經領取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證》不再作為海關通關驗放憑證。

 

20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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