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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外發加工OPA免徵中國紡織品出口關稅安排

由星期一(6月6日)開始,使用外發加工(OPA)製衣形式的香港紡織及成衣廠家已可向香港工業貿易署申請「內地加工紡織品OPA證明」(簡稱「OPA紡織品證明」) 。當貨品完成外發加工後,從內地出口並運送回香港時,廠家可向內地海關出示「OPA紡織品證明」,以作免徵中國紡織品出口關稅之用。

目前,工業貿易署只能接受廠家以紙張表格形式申請「OPA紡織品證明」,並將於今日(6月10日)開始批出證明。若每次申請數目不超過5份,可即日批出申請。而該署期望於8月開始以電子化方式處理「OPA紡織品證明」,實行香港、內地聯網核查系統。

申請手續

製造商必須持有有效的工廠登記,並事先辦理外地加工措施登記,才符合資格申請「OPA紡織品證明」。廠家須呈交:

1.         填妥的「OPA紡織品證明」一式兩份

2.         外地加工措施登記咭

3.         內地進口報關單副本

注意事項

OPA紡織品證明」可在工業貿易署網站下載,或於工業貿易署大樓免費索取,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n           必須用A4紙印刷;

n           內容須以中文填寫,除公司印鑑及簽名外,必須以電腦打印機列印,不得塗改;

n           一份「OPA紡織品證明」對應一份報關單。每份「OPA紡織品證明」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且只能使用一次,一經使用或過了有效期則立即注銷不能再次使用。﹝注意:每份紙張形式申請的OPA證明,有效期至7月31日止;而未來以電子方式申請的OPA證明,有效期則為120日。﹞

填寫項目

OPA紡織品證明」表格須填寫的項目:

n           收貨人(內地加工企業名稱及地址);

n           出口人香港工廠登記編號;

n           出口關區:有關OPA紡織品的出口口岸必須只是一個,對於轉關貨物,出口口岸應該是啟運地的海關;

n           項號最多不超過20項;

n           貨品的稅則號列:按內地海關的10位商品編號填寫,並與內地出口報關單上對應商品的稅則號列一致;

n           貨品名稱及規格型號; 

n           輸出數量及計量單位 - 須與內地出口報關單中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而且,OPA紡織品不能跟其他非OPA貨物混合申報;

n           公司印鑑及簽名 - 必須由已在工業貿易署登記的OPA授權簽署人簽名。

申請須知

商號在貨品完成外發加工後,必須一次運返香港,不可分批進口。商號其後須為有關貨品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或原產地證書。

出入口程序

1.         申請豁免內地出口關稅,必須使用修訂合併表格 (TRA 577A)利用「外地加工措施」出口紡織品到內地加工及再進口香港;

2.         使用原有的合併表格(TRA 577),將不獲豁免內地出口關稅;

3.         對於2005年6月10日前用原有的合併表格 (TRA 577)已進入內地加工而尚未再進口香港的貨品,商號須申請補發修訂合併表格;

4.         貨物從香港出口後,工貿署不會處理任何對「OPA紡織品證明」及修訂合併表格所作出的修改。

 由於內地現行的紡織品出口徵稅措施,包括貨品範圍及相關的稅則號列,可能會不時作出修訂。商號在安排貨品外發加工前,可瀏覽工業貿易署網站的相關網(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cic/asia/2005/asia2005.html),查看內地最新公布的資料。廠家亦應注意內地海關可全權決定批准或拒絶外地加工措施貨品的豁免出口關稅申請。現時香港工貿署、香港海關及廣東海關,已成立應變小組,處理有關「OPA紡織品證明」申請之事宜。

工業貿易署網站下載「OPA紡織品證明」表格

http://www.tid.gov.hk/tc_chi/aboutus/form/publicform/cert/index.html

查詢熱線:2398 5370 / 3403 6432

 

200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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