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於2008年3月18日發佈2008年第17號公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l 今後海關特殊監管區內同一企業只擁有一個海關註冊登記編碼。目前區內企業已經擁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兩個編碼的,只能從中選擇一個作爲自己唯一的編碼;
l 選擇保留“報關企業”編碼的單位,可以在區內和區外繼續開展代理報關業務,但不得開展自理報關業務;
l 選擇保留“進出口收發貨人”編碼的,由海關重新核發新的十位數編碼,變更後的區內企業,海關視爲擁有代理報關和“自理”報關雙重功能的報關單位,在區內可以同時開展代理和“自理”報關業務;在區外可以開展代理報關業務,但不得開展“自理”報關業務;以及
l 公告所稱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跨境工業區和國際邊境經濟合作中心配套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