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環於2008年4月5日發佈了2008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2008年第22號公告)。該目錄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公告表示,2008年5月5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已向海關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在審批的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9年4月5日前執行完畢。上述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期。
上述公告也適用於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公告發佈之前區內已設立並從事相關商品加工貿易的的企業除外。
就2008年第22號公告的詳情,會員敬請參考以下網址: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804/20080405462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