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8年1月1日起,《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開始在內地實施,根據條例,所有工作一年以上的職工都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如不准員工放假,則需要按員工的日工資三倍支付休假工資報酬。在內地投資設廠的港商要注意遵守相關法律條款,避免因放假問題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爭議。
帶薪年休假取代「五一」黃金周
很多在內地的企業一直都向員工提供帶薪年休假,然而由於並無全國性的法律明確規定,許多職工因各種原因無法享受年休假。此次國家出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次在法規上將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制度確定下來。年休假的出臺同時也是配合黃金周的調整,作為取消「五一」黃金周的補償。職工可以選擇放年休假的時間,從而疏解黃金周期間全國性的交通、旅遊、住宿壓力。
如何計算年休假
根據條例,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於許多職工同時享受寒暑假、事假、病假等,為了保證用人單位的正常工作,條例又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三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四個月以上的。
不放年休假企業要支付三倍工資
為了保障職工放年休假的權益,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如果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年休假不同於探親假 不能相互抵消
部分在內地的廠商允許員工每年放一次探親假,是否可以抵消年休假呢?事實上,根據內地法律,探親假和年休假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休假。法律規定每一個職工,無論是在公營、私營機構工作或受僱於個體商戶,都有享受年休假的權利。至於探親假,法律只規定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享受探親假,而並未要求私營機構也向職工提供探親假。換言之,企業必須讓員工放年休假,但可以選擇是否讓員工放探親假,且兩者不能相互抵消。隨著上述規定的實施,企業需要根據條例重新調整自身的人事管理制度,做好職工放假紀錄,從而避免因違法法律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