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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新聞  
 

2008年2月1日  

 

就擬議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徵詢意見

 

為提高香港食物安全的水平,行政長官在2007年的《施政報告》中宣布,特區政府將推出新法例以加強本港的食物規管制度。特區政府現已制定新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以引入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的強制登記制度,並規定商須保存所有進口食物的進出記錄,以便一旦發生食物事故,政府可以迅速聯絡他們,追查問題食物的來源和去向。此外,草案也賦予當局權力,在情況有需要時發出命令禁止進口或出售問題食物,以及發出食物回收令。

 

特區政府現正徵詢持份者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其中的主要規定請見附件(以下網址載有《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

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panels/fseh/papers/fe1211cb2-516-1-c.pdf)

    食物及壎竻膝蝺|
舉辦兩場公眾諮詢論壇,讓公眾表達對擬議規定的意見,細節如下:

 

 

第一次論壇

第二次論壇

日期:

2008220

2008313

時間:

10時至中午12

下午230分至430

地點:

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香港中央圖書館地下演講廳

九龍荔枝角荔灣道19號荔枝角政府合署2樓禮堂

 

諮詢意見

 

會員如有意參加上述論壇,工總可代為報名,請於210前與曾志聰先生聯絡(電話:2732 3197,電郵:jeffreys.tsang@fhki.org.hk)。會員如對《條例草案》有意見,也請於37前把意見送交工總(傳真號碼:2721 3494,電郵:jeffreys.tsang@fhki.org.hk)

 

 

附件

《食物安全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1. 「食物」的定義

 

現行《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對「食物」所下的定義並不包括活魚(介貝類水產動物除外)、活兩棲動物和水。政府建議在新的《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內,把「食物」的定義擴大,以涵蓋活魚、活兩棲動物和冰。

 

2. 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強制登記制度

 

政府建議在《食物安全條例草案》內強制規定所有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向食物安全主管當局(即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登記。只有已經向食物安全主管當局登記的食物進口商,才可把食物輸港。食物進口商如未能遵守這項規定,即屬違法。至於進口商是否須遵守其他額外規定,則視乎其進口食物類別而定。

 

至於食物分銷商,他們也須向食物安全主管當局登記,並通知主管當局他們分銷食物的類別,才可在香港經營食物分銷業務。不論是從海外進口或本地生產的食物,同樣須遵守登記規定。

 

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的登記有效期為三年,其後須予續期。登記費會按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則徵收。

 

3. 食物溯源能力 保存記錄的規定

 

政府建議立法規定所有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保存為其供應食物和向其採購食物的商號的記錄。保存記錄的規定也適用於所有食物零售商。不過,食物零售商只須保存食物供應商的記錄,而無須記錄購買食物的最終消費者的資料。

 

4. 各種食物類別的特定進口管制

 

為了加強進口管制,政府建議採取循序漸進和風險為本的策略加強進口管制,首要的管制對象為潛在風險較高的食物。草案亦會保留食物安全主管當局的權力,以便在情況有變時,把各種管制措施擴展至涵蓋其他食物類別。

 

5. 禁止進口和出售問題食物及強制回收

 

政府建議賦予食物安全主管當局權力,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食物會嚴重危害市民健康的情況下,發出禁止進口令、禁售令及/或回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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