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該法)已於2007年12月29日頒佈,將於2008年5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該法規範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制度和程序,並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該法全文可以在以下網站瀏覽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12/29/content_847310.htm
該法的主要規定有以下幾點:
1. 先調解再仲裁。該法第10-16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 的,當事人可先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在十五日之內未成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2. 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員總數為單數。勞動爭議仲裁採取仲裁庭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員仲裁。
3. “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該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舉證。與爭議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保管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則應承擔不理後果。
4. 當事人可委託代理參與仲裁。
5. 仲裁時限和效力。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但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時效限制。仲裁案件應當在受理申請後四十五日內結束。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不服仲裁結果的,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勞動爭議不收費,經費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由於現時內地各省對勞動爭議仲裁的規定不一,新法出臺後各地政府很可能要依據新法調整勞動爭議的相關規定,各會員應密切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