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總於7月24日發出的備忘錄(參考編號2007/171),內容有關商務部及海關總署2007年7月23日發佈的《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2007年第44號公告)。其中第五點規定,對2007年7月23日前未獲得外貿權的東部地區企業,不予受理其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申請。但此前已承接過加工貿易委託加工業務、且不具有外貿權的東部地區生產企業,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報備案,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轉型為具有外貿權的企業,以及因企業改制、重組而發生更名但股權和法人代表未發生變化的企業,將不受該條規定限制。
會員敬請注意,若來料加工廠若有意轉型為三資企業後繼續經營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出口,必須要在10月23日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報備案,以便轉型後的企業仍能保留從事限制類產品加工貿易業務的資格。
就申報備案手續及所需文件,請參考以下址:
(1) 《關於做好加工貿易企業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粵外經貿加函[2007]109號
http://www.gddoftec.gov.cn/ggl/index.asp?dt=441
(2) 《關於對來料加工企業進行備案登記的通知》深貿工加字[2007]12 號
http://www.szbti.gov.cn/bulletin_temp/b20070813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