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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新聞  
 

2007年9月6日  

 

關於保付保函等多種形式繳納台賬保證金的有關資訊通告

      

商務部、海關總署於200795發布2007年第71號文規定加工貿易企業可以現金、保付保函等多種形式繳納台賬保證金,具體的操作仍按《關於加工貿易企業以多種形式繳納稅款保證金實施辦法》和《中國銀行、海關總署關於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保證金台賬「實轉」聯繫配合辦法實施細則》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為使會員更清晰有關情況,協會通過海關、銀行諮詢瞭解情況整理如下﹕

 

1.     目前海關只與中國銀行簽訂有關協議,只認定中國銀行的保函。

2.     如果由其他銀行(含境外銀行)開具的保函,必須再與中國銀行簽訂反擔保函,海關方可以接收。

3.     據瞭解,現已有其他銀行申請參與此項業務,海關將綜合銀行各方面的情況,有可能會與其他銀行簽訂有關協議。

 

以上要點是協會收集整理,僅供會員參考。

 

相關鏈結

1.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709/20070905062889.html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1

2.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707/20070704916700.html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4 公佈《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

3.     http://www.ldz.gov.cn/policy/detail.asp?SortID=5&InfoID=289

        《關於加工貿易企業以多種形式繳納稅款保證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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