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對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的管理,現就《商務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44號公告》(以下簡稱《44號公告》)的有關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台賬保證金徵收環節的問題
對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企業應按《44號公告》規定,在辦理紙質手冊、電子帳冊、電子手冊、電子化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備案(變更)時,繳納台賬保證金。
二、關於台賬保證金計征方法的問題
根據《4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對A類(包括AA類)、B類企業,應繳納的台賬保證金計征方法如下:
(一)「限制進口類商品應繳納台賬保證金=全部限制類進口商品應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50%」的計算公式中,以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的限制類料件不計入「全部限制類進口商品」。
(二)「限制出口類商品應繳納台賬保證金=保稅進口料件備案總金額×(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綜合稅率×50%」的計算公式中,以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的限制類製成品的備案金額不計入「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是指全部製成品的備案金額;綜合稅率暫定為22%。
(三)「當進口料件為限制進口類商品,且加工製造成品為限制出口類商品時,只按限制進口類商品計征台賬保證金,計征方法同第(一)項。」是指當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中進口料件包含非深加工結轉轉入的限制進口類商品且出口製成品包含非深加工結轉轉出的限制出口類商品時,企業在向海關申請備案(變更)時,只須繳納按限制進口類料件計征的台賬保證金,而不須再繳納對限制出口類製成品計征的台賬保證金。限制類進口料件台賬保證金的計征方法同本條第(一)項。
三、關於深加工結轉限制類商品管理的問題
自2007年8月23日起,企業應按照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的標注內容要求,在申請備案(變更)時將深加工結轉的限制類進口料件及出口製成品予以單項備案,並在「商品名稱」欄首位元組起注明“[深]”(注:中括弧為半形字符)字樣。該部分加工貿易業務不得以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方式直接進、出口。
中西部地區符合《44號公告》「空轉」管理規定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四、關於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電子帳冊問題
《44號公告》第四條中“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是指企業實施電子帳冊聯網監管的情況(以下簡稱電子帳冊企業)。
(一)電子帳冊企業開設台賬手冊。
1. 自2007年8月23日起,電子帳冊企業申請新的電子帳冊(或變更電子帳冊)涉及限制類商品且需按規定徵收台賬保證金的,主管海關將在辦理電子帳冊備案的同時,為企業備案專門用於計征保證金台賬的手冊(以下簡稱台賬手冊)。
2. 若企業備案商品項涉及非深加工結轉方式進出口限制類商品的,應根據批准證備案台賬手冊內容,對不論是否以深加工結轉方式進出口的限制類料件和製成品均予單項備案並加以區分,其中,在台賬手冊中備案的非深加工結轉限制類商品項應與批准證對應的商品項一致,其他非限制類料件、非限制類製成品則分別合併為一項料件、製成品金額予以備案。同時,按照《4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繳納台賬手冊保證金。
3. 台賬手冊不能用於進出口通關。
(二)電子帳冊變更新增限制類商品。
1. 若新增商品項涉及非深加工結轉方式進出口限制類商品的,企業應按照《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內容在電子帳冊中一次性、逐項備案新增的非深加工結轉限制類料件和製成品的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
2. 對不屬於上述情況變更的,可按原規定辦理電子帳冊變更手續。
(三)有關後續管理問題。
1. 主管海關對電子帳冊的後續管理模式不變,仍按設定的核銷週期辦理電子帳冊的核銷手續。
2. 主管海關在核銷週期到期、電子帳冊正式報核通過之後直接核銷台賬手冊。
新開設的電子帳冊涉及限制類商品的,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五、關於電子手冊的問題
商務主管部門在2007年8月23日前審批並向海關申請備案的電子手冊仍按原規定執行。
部分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內容為經營範圍,主管海關對其電子手冊實行分段備案的,自2007年8月23日起,原電子手冊不得新增涉及限制類商品專案。
商務主管部門自2007年8月23日起審批的加工貿易業務,採用電子手冊管理的,企業應按照批准證內容一次性備案電子手冊的料件和製成品,需要徵收台賬保證金的,按規定計征台賬保證金。
六、關於資訊化系統調整期的業務執行問題
海關總署將根據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政策調整的要求,對H2000系統和電子口岸預錄入系統進行調整,修改完善有關系統程式。在資訊化系統調整完成(另行通知,下同)前,企業應按照以下要求辦理保證金台賬手續:
(一)關於採取手工方式簡易計征保證金台賬的問題。
自2007年8月23日起,在H2000系統調整完成之前,計征手冊台賬保證金的方式如下:
1. 深加工結轉限制類商品需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辦理。
2. 對手冊涉及限制進口類商品的,H2000系統將對所有手冊(不包含C類企業的手冊)按照B類企業計算規則(剔除深加工結轉部分)自動計算應繳納台賬保證金,主管海關根據本公告規定調整為應徵保證金金額,列印台賬聯繫單後交由企業辦理有關台賬手續。
3. 對手冊涉及限制出口類商品且不涉及限制進口類商品的,台賬保證金計征方法如下:應繳納台賬保證金=保稅進口料件備案總金額(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綜合稅率×匯率×50%。其中,「保稅進口料件備案總金額」為所有備案料件金額;「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為所有非深加工結轉限制類製成品的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包含所有備案製成品金額。系統在備案環節將自動開設空轉台賬聯繫單,主管海關手工計算限制出口類商品的應繳納台賬保證金,列印台賬聯繫單後交由企業辦理有關台賬手續。
資訊化系統調整完成之前,手冊和台賬手冊變更時產生台賬變更聯繫單的,參照上述要求辦理台賬手續。屬於上述第3種情況的手冊和台賬手冊變更時,企業應變更料件備案金額,以產生台賬聯繫單供人工修改。
(二)關於對AA類企業銀行保證金台賬管理的問題。
對非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海關仍按原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進行管理。其中,AA類企業免開保證金台賬。手冊備案時,系統自動產生空轉保證金台賬聯繫單。
對AA類企業,主管海關列印台賬開設聯繫單(00單)並直接辦理回執登記手續(回執編號為“0”)後交由企業留存,企業無須到銀行開設保證金台賬。
上述手冊變更不涉及限制類商品的,參照上述要求辦理保證金台賬變更手續;手冊變更涉及限制類商品的,主管海關列印保證金台賬變更聯繫單交給企業,企業持同一手冊所有未辦理銀行台賬手續的聯繫單,一併到銀行辦理台賬開設和變更手續。
七、關於H2000系統修改情況
H2000系統在紙質手冊、電子手冊和電子化手冊表頭增加限制類標誌,標誌類型包括3種:
(一)第1種標誌表示手冊由商務主管部門在2007年8月23日前審批的(含所有已備案手冊),H2000系統審核介面顯示的選項是「調整前舊手冊」;系統按原規定計征台賬保證金。
(二)第2種標誌表示手冊由商務主管部門自2007年8月23日起審批的,H2000系統審核介面顯示的選項是「調整後新手冊」;系統按《44號公告》規定計征台賬保證金。
(三)第3種標誌表示手冊專門用於聯網監管台賬管理的,H2000系統審核介面顯示的選項是「台賬專用手冊」;系統按《44號公告》規定計征台賬保證金。
企業在向主管海關辦理手冊備案(變更)手續時,應正確填報手冊限制類標誌。對限制類標誌填報不正確的,將被退單。
對批准證的限制類標注與提示內容不一致的,企業應按照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八、已徵收的台賬保證金一律待有關加工貿易業務核銷結案後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200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