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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新聞  
 

2007年8月13日  

 

商務部關於2007年第44號公告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的補充說明

      

本月3日,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召開首次「支援加工貿易專責小組」會議,討論加工貿易政策調整的最新情況及應對措施。劉展灝副主席以工總代表身份加入「專責小組」及參與該次會議。

 

當局在會上提供了商務部就44號公告實施的補充說明,詳情請見附件。

 

   

附件

 

 

商務部關於2007年第44號公告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的補充說明

 

1.台賬保證金的計算及舉例

 

(a)限制進口類商品:

規定:應繳納台賬保證金=全部限制類進口商品應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 × 50%

 

舉例:進口貨值為20,000美元,應繳進口關稅稅率為8%,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為17%,匯率按1美元等於7.5元人民幣:

 

關稅額: 20,000 x 8% = 1,600 (美元)

增值稅額: (20,000 + 1,600) x 17% = 3,762(美元)

應繳保證金:(1,600 + 3,762) x 50% = 2,681(元人民幣)

                  2,681 x 7.5(匯率) = 20,108 (元人民幣)

 

(b)限制出口類商品:

規定:應繳納台賬保證金=保稅進口料件備案總金額 ×(限制類商品出口備案金額/加工貿易出口商品備案總金額)× 綜合稅率 × 50%

 

舉例:(1) 出口商品合同備案總金額是50,000美元,出口商品中非限制類貨值20,000美元,限制類貨值30,000美元,全部進口料件的備案總金額是35,000美元,綜合稅率為22%,應繳納保證金額計算如下:

 

35,000 x (30,000 / 50,000) x 22% x 50% = 2,310 (美元)

2,310 x 7.5 = 17,325 (元人民幣)

 

(2) 出口類的商品在海關備案出口金額是50,000美元,其中深加工結轉10,000美元,其餘40,000美元直接出口。進口料件的備案總金額是30,000美元,綜合稅率為22%計算如下:

 

30,000 x (40,000 / 50,000) x 22% x 50% = 2,640 (美元)

2,640 x 7.5 = 19,800  (元人民幣)

 

(c)當進口料件為限制進口商品,且加工製成品為限制出口商品時,只接限制進口商品計征台賬保證金,計征方法同第(a)項。

 

(d)關於深加工結轉

深加工結轉方式在國內轉入限制進口類商品和轉出限制出口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的,免繳台賬保證金。

 

2.       企業繳納有關商品的保證金,是否一如以往,於商品加工出口並辦理核銷後全數保證金連利息向企業退還

 

是的。根據第4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加工成品出口並辦理核銷結案手續後,保證金及利息予以退還。

 

3.       關於44號公告第五條應如何理解

 

在東部地區不再批准從事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新企業的條件下,給來料加工廠轉型為三資企業提供的例外政策。首先,這些來料加工廠須在1023日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報備案;其次是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企業轉型的手續。中央政府將會協商確定合理的過渡時間,適應企業辦理轉型。第三,是否轉型為三資企業由企業自行決定。如果來料加工廠不轉型,仍可以繼續從事限制類商品的來料加工,但要按照新規定繳納保證金。

 

4.       關於延長有關措施的過渡期

 

公告明確規定發佈之日到執行日有一個月的過渡期,是為了給企業提供合同備案的時間,同時為執行已在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還設置了一年的過渡期限,因此,企業有一年的時間完成加工貿易業務。

 

5.       關於新台賬政策是否適用於三資企業?將來東部地區新成立的三資企業能否從事加工貿易?

 

新台賬保證政策適用於所有東部地區現時從事限制類商品的企業。將來東部地區新成立的企業可以從事非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不能從事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但前述由來料加工轉型為三資企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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