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環保總局於2007年4月5日發佈了2007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2007年第17號公告)。該目錄自今年4月26日起執行。
公告表示,新增補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規定向海關申請加工貿易備案,並在經審批的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8年4月5日前執行完畢。這些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期。
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中新增補商品到期無法出口需申請內銷的,企業須按照《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2006年第52號公告》規定,根據海關稅款繳款書日期的上一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活期存款利率徵收緩稅利息。
上述公告也適用於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公告發佈之前區內已設立的企業除外。
就2007年第17號公告的詳情,會員敬請參考以下網址: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704/20070404537238.html
會員也請參考工總於4月2日發出編號2007/073的通告。如有查詢,請與曾志聰聯絡,電話:2732 3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