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有關問題解釋
就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環保總局於2006年11月1日發出《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公告2006年第82號),駐粵經貿辦於2006年11月7日與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的官員會面,瞭解上述公告的詳情。會議討論重點如下:
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一) 2006年第82號公告發布的是新一批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把禁止類商品細分爲禁止出口、禁止進口和禁止進出口三個類別,共804項。香港商界密切關注的木漿、紙板、生毛皮和鋁合金等均未被列入新一批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二) 此外,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環保總局曾於2005年12月11日公布《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2005年第105號公告)(網址: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601/20060101437412.html)。根據2006年第82號公告,除關於禁止農藥、煤炭加工貿易的相關規定終止執行外, 2005年第105號公告其他內容均繼續有效。
(三) 根據省外經貿廳和廣東海關的解釋,2006年11月22日之前,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以2005年第105號為準;2006年11月22日起,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以2005年第105號(除農藥、煤炭外)與及2006年第82號為準。
加工貿易合同批准、備案和執行
(四) 2006年11月22日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規定向海關申請加工貿易備案(通常需於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内向海關備案),並在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爲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07年11月22日前執行完畢。
適用範圍
(五) 公告2006年第82號内第四條條文表明,公告適用於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公告發布之前區內已設立的企業除外。根據省外經貿廳和廣東海關的解釋,有關條文表示:
l 公告2006年第82號不適用於在2006年10月31日之前,在上述區域已設立的企業,但這些企業仍要遵守公告2005年第105號(區域內舊企業舊辦法);以及
l 公告第82號和公告2005年第105號同時適用於2006年11月1日或之後在區域内設立的企業(區域內新企業新辦法)
出口商品退稅率調整
(六) 省外經貿廳表示,公告2006年第82號只明確列出新一批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於財稅(2006)139號和財稅(2006)145號文提及的出口商品退稅率(包括取消、降低和提高)調整,仍然是按文件中所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