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調整出口退稅率
中國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財稅む2006め139號),將自今年9月15日起調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並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根據《通知》,以下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將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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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
調整前出口退稅率 (%) |
調整後出口退稅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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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142個稅號) |
11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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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 |
13 |
8 和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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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有色金屬材料 |
13 |
5、8 和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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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家俱、塑膠、打火機、個別木材製品 |
13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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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械驅動車(手推車)及零部件 |
17 |
13 |
以下商品的出口退稅將會取消:
l 進出口稅則第25章除鹽、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屬類礦產品;煤炭,天然氣,石蠟,瀝青,矽,砷,石料材,有色金屬及廢料等。
l 金屬陶瓷,25種農藥及中間體,部分成品革,鉛酸蓄電池,氧化汞電池等。
l 細山羊毛、木炭、枕木、軟木製品、部分木材初級製品等。
另外,以下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將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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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
調整前出口退稅率 (%) |
調整後出口退稅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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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術裝備、部分IT產品和生物醫藥產品以及部分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產品 |
13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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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 |
5 或11 |
13 |
對2006年9月14日或之前已經簽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或之前報關出口的貨物,企業可以選擇繼續按調整之前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但是企業必須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後報關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此外,該《通知》明確,從前已經取消出口退稅以及今次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對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商品進口一律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有關規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對此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業務,將獲准按原進口保稅政策的有效期內執行完畢。如到期未完成複出口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貿易內銷規定辦理。規定也適用於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就《通知》的詳情,會員敬請參考以下網址:
http://www.mof.gov.cn/news/20060915_1556_166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