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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日

 

香港外發加工OPA免徵中國紡織品出口關稅安排

香港工業總會昨日(星期三)與香港紡織業聯會、香港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工業貿易署及香港貿易發展局舉行特別座談會。由工總針織成衣分組主席林宣武、工業貿易署助理署長李佩詩、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業務處處長王侃負責向現場700多名同業講解工貿署為申請OPA免稅証明訂立的申請程序。

自星期一(6月6)開始,使用外發加工(OPA)製衣形式的香港紡織及成衣廠家已可向香港工貿署申請「內地加工紡織品OPA證明」(簡稱「OPA紡織品證明」) 。當貨品完成外發加工後,從內地出口並運送回香港時,廠家可向內地海關出示「OPA紡織品證明」,以作豁免繳交內地出口關稅。

工總針織成衣分組主席林宣武說,香港工貿署、香港海關及廣東海關,已成立應變小組,處理有關「OPA紡織品證明」申請之事宜。而由於內地現行的紡織品出口徵稅措施,可能會不時作出修訂,呼籲廠商經常留意內地最新公布的資料

林宣武表示:「廠家在研討會上提出了許多實際操作上的問題,我們很高興廣東海關和香港工貿署代表都承諾會仔細研究,作出檢討。」他又感謝駐粵辦官員的有效協調,在這麼短的時間安排到這個研討會。

李佩詩提醒製造商,必須持有有效的工廠登記,並事先辦理外地加工措施登記,才符合資格申請「OPA紡織品證明」。申請時,廠家須呈交填妥的一式兩份「OPA紡織品證明」、外地加工措施登記咭和內地進口報關單副本。

目前,工貿署接受廠家以紙張表格形式申請「OPA紡織品證明」,並將於明日(星期五)開始批出證明。若每次申請數目不超過5份,可即日批出申請。李佩詩說,該署期望於8月開始以電子化方式處理「OPA紡織品證明」,實行香港、內地聯網核查系統。

王侃說,「OPA紡織品證明」申請表必須用A4紙印刷;除公司印鑑及簽名外,內容亦須以中文填寫,並用電腦打印機列印;一份「OPA紡織品證明」對應一份報關單。

每份「OPA紡織品證明」亦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紙張表格形式申請的OPA證明,有效期至731止,且只能使用一次,一經使用或者過了有效期則立即注銷,不能再次使用。廠家填寫輸出數量及計量單位時,須與內地出口報關單中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而且,OPA紡織品不能跟其他非OPA貨物混合申報。

李佩詩說,商號在貨品完成外發加工後,必須一次運返香港,不可分批進口。商號其後更須為有關貨品申請香港產地來源證或原產地證書。貨物從香港出口後,工貿署不會處理任何對「OPA紡織品證明」及修訂合併表格所作出的修改要。她強調,內地海關可全權決定批准或拒絶外地加工措施貨品的豁免出口關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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