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堤圍防護費徵收管理辦法,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1.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為堤圍防護費繳費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繳費人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堤圍防護費。
2. 具體徵收範圍和標準如下:
1) 堤圍防護費按繳費人申報流轉稅時的銷售額或營業額按下列費率表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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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營業)額億元 |
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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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含本級)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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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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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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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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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上 |
0.1‰ |
2) 政策性銀行免徵堤圍防護費。
3) 未達到深圳市增值稅或營業稅起征點的繳費人免徵堤圍防護費,按前款徵收標準徵收的具體費用不得超出按省定徵收標準徵收的費用。
4) 堤圍防護費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在計徵所得稅時准予抵扣
3. 堤圍防護費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地方稅務機關代徵。
4. 對拒不繳納堤圍防護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全文請參閱以下鏈接:http://www.shenzhen.gov.cn/zwgk/zfgb/576/200712/t20071219_3016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