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於2007年9月5日發布2007年第71號文規定:加工貿易企業可以現金、保付保函等多種形式繳納台賬保證金,具體的操作仍按《關於加工貿易企業以多種形式繳納稅款保證金實施辦法》和《中國銀行、海關總署關於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保證金台賬「實轉」聯繫配合辦法實施細則》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為使會員更清晰有關情況,協會通過海關、銀行諮詢瞭解情況整理如下﹕
1. 目前海關只與中國銀行簽訂有關協議,只認定中國銀行的保函。
2. 如果由其他銀行(含境外銀行)開具的保函,必須再與中國銀行簽訂反擔保函,海關方可以接收。
3. 據瞭解,現已有其他銀行申請參與此項業務,海關將綜合銀行各方面的情況,有可能會與其他銀行簽訂有關協議。
以上要點是協會收集整理,僅供會員參考。
相關鏈結
1.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709/20070905062889.html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1號
2.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707/20070704916700.html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4號 公佈《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目錄》
3. http://www.ldz.gov.cn/policy/detail.asp?SortID=5&InfoID=289
《關於加工貿易企業以多種形式繳納稅款保證金實施辦法》